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泰州拆迁安置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核收费标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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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泰州拆迁安置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核收费

无费用。

二、泰州拆迁安置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核依据

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)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,在购买、建造、翻建、大修自住住房时,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。

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)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:  

(一)购买、建造、翻建、大修自住住房的;

(二)离休、退休的;  

(三)完全丧失劳动能力,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;

(四)出境定居的;  

(五)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;  

(六)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。  

依照前款第(二)、(三)、(四)项规定,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,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。  

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,职工的继承人、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;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,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。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,并通知申请人;准予提取的,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。

三、泰州拆迁安置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核条件

1、及时、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;

2、有合法的购房手续且在六个月内申请;

3、信用良好,有还贷能力;

4、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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